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作息时间的规定,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