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