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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