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九条有效在职教师不得从事、组织或者推荐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有偿培训和其它商业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