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在职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定期组织农村地区教师接受免费培训。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教师轮流参加培训,教师应当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培训,接受培训情况应当载入教师档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