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教师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特殊教育教师和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津贴。

学校应当每年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体检,促进教师身心健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