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

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设备的配置,改善其办学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