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学生辍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制度。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被监护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复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