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售犬的,由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