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