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犬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支付医疗费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