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九条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执行。本条例实施前,依据国务院决定、命令及部门规章、省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