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执收单位发现财政票据遗失、损毁、失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