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