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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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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效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税收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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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