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但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款项除外。

非税收入征收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

(二)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三)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当提高征收效率,为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