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标准或者擅自调整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