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学技术投入第四十六条有效企业应当不断增加研究开发经费,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占3%以上,并按实际发生额摊入成本费用。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