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科学技术人员经单位同意到企业、农村开展技术服务和科技创业的,保留原单位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正常调资、职称资格评审,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