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引导和扶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认定,在自治州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