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六条有效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科学技术进步负责,建立健全技术培训制度,加速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培训,增强技术开发能力,提高企业和员工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