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四条有效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同国内外其他企业或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实行产学研结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