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内容单一的法规案、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的法规案和法规解释,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