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除外)。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