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除外)。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