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每年在上一年度支出的基础上增长5%以上,实行预算单列,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足额预算和拨付应当由地方承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