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综合改革,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逐步实行普通高中免费教育,促进高等教育、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