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学校的对口支援和城乡教师交流工作制度未落实的;(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违规招生的。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