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学校的对口支援和城乡教师交流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违规招生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