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学校的对口支援和城乡教师交流工作制度。鼓励城镇教师、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任教、支教。

对边远地区从教的教师给予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