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对少数民族、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子女、残疾人、孤儿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