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砂(石)许可证,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并缴纳河道采砂(石)管理费。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