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两岸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修建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