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北鲵保护区进行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在核心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北鲵保护区管理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