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北鲵保护区管理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㈠ 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标的;
㈡ 破坏围栏的;
㈢ 未经批准进入北鲵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管理的;
㈣ 经批准在北鲵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北鲵保护区管理站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