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同时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