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其中的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书面提出异议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