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