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议意见、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审查。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