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主体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报送地方性法规案文本及相关资料。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附地方性法规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