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汇集、研究征集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立法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论证、评估:
(一)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