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