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