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七条已修改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