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