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