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