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或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