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文书、痕迹、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知识产权、保险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的司法鉴定以及因诉讼活动需要进行的其他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