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定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